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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劉玉蘭

12樓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1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