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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鄭有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晏如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