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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快本被 告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叁萬貳仟捌佰零玖元(計算式如下:2,485,000+747,809=3,232,80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