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9號再審原告 張震揚
張震弘訴訟代理人 張震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誤為聲請再審),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廢棄原確定之支付命令,並請求重新計算確認債權金額。惟其上開訴之聲明未據具體載明重新核算之債權金額若干,致其因提起再審之訴所得受利益不明,本院無從據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陳明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如附表之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