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文德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能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景雄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 萬元,應繳裁判費
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