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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曹昌晃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陳雙適、許顏霖間確認調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查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