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8號原 告 張景煌
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有正間確認協議書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壹佰叁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零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