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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六五六號原 告 林珈吉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因本件訴訟勝訴所得受之法律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裁判日期:201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