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徐敏健即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原告提起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於民國101 年
2 月9 日民事補正狀追加訴請確認被告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安國、被告黃昭仁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該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上開追加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