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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80號原 告 王信元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俐妘、方冠博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

二、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方冠博之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方冠博之住所或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裁判日期:201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