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1號再審原告 黃關山再審被告 陳宏仁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名譽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另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新臺幣陸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