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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徐敏健即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被 告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被 告 賴安國

黃昭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日期:20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