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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9號原 告 王涂阿菊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懷湘、王麗叢、王文湘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7,8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