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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1號原 告 閎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健呈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冠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辛彌文間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鎮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裁判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