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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9號原 告 李素瑩訴訟代理人 李緯國被 告 歐州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紹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訴請確認民國101 年6 月24日之歐洲花城管委會選舉無效,核其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319 號、99年度臺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上揭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裁判日期:201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