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陳盈達被 告 陳照雄
陳棋雄陳柏儒陳棋旭陳宗弘陳冠至陳宗華陳萬金陳弘志陳廷賢陳文榮陳進華陳進裕陳錦隆陳寶琴陳添枝陳添福陳添貴陳寶桂陳丁茂陳福長陳培滄陳培風陳培嘉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祭祀公業派下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