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2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萬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