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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九二四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花鰻太魯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

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