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被 告 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被 告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恬綾被 告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 張欽松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貳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