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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29號

原 告 黃國慶被 告 沈文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8

9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非其母自被告受胎所生為由,起訴請求否認被告為其推定之生父,惟原告既已到庭陳明:其自94年起即未住在臺北市○○區○○路3 段189 巷93弄20號4 樓之戶籍地,該處係其先前承租之國宅,其目前住在桃園縣○○鄉○○路○○○ 巷○○弄12之3 號3 樓等語明確(見卷第18頁),堪認原告之住所地應在桃園縣之上址,而非在本院轄區甚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詹朝傑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裁判日期:20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