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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6號上 訴 人 辛彌文被 上 訴人 廖健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