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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 告 李素瑩訴訟代理人 李緯國被 告 歐洲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紹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8 日下午4 時3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10日內提出第十一屆歐洲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有無開選舉開票之結果(依102 年1 月4 日庭期所述,開票後有公告),及有無區分甲、乙區之委員?如有區分,何以得由甲區委員蘇紹森為主席召開會議?另如有區分,何以選舉公告上並無區分,選票上亦無載明?請詳述第十一屆歐洲花城社區管委員會之選舉方式。

三、請原告確認本件所列之被告為何人?有無當事人能力及法定代理權(即如有分甲、乙區,及法定代理人是以第十屆或第十一屆之委員為代表)?又本件訴之聲明為何?有何確認利益(仍請補充說明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