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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3號上 訴 人 王俊德

鄭玲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亞明、張清發、曹毓珊、曹毓庭、楊雅媖、鍾大双、林和雄、葉貴枝、陳菁菁、王政修、王玉蓮、李青俊、陳麗芳、楊春風、張文芳、簡李英蘭、陳芳妹、梁林燕、朱育苹間拆除違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元(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7,950 元【計算式:

系爭占用部分之面積352.53平方公尺(計算式:2.34+2.34+6.39+6.39+6.39+6.39+6.39+29.82+5.55+5.55+5.55+5.55+114.67+12.12+12.12+12.12+12.12+100.73=352.53)×系爭建物101 年評定價格每平方公尺15 ,000 元=5,287,950 】,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等
裁判日期:201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