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原 告 陳昭陽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謝雨靜律師被 告 陳照雄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被 告 陳火爐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
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之案號「101 年度重訴字第15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之案號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