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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原 告 陳昭陽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謝雨靜律師被 告 陳照雄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被 告 陳火爐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事件,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認原告為祭祀公業仙媽公管理人」,亦即主張原告對於祭祀公業(含財產)有管理權,而屬財產權之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本應依原告因管理而客觀上之受益情形為核定,惟所謂客觀受益情形難以核定,此參照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裁判要旨「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上訴人於民國77年2月21日召開祭祀公業鄒○宗派下全員大會為選舉管理人之決議無效及確認上訴人對於祭祀公業鄒○宗之管理權不存在,係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修正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5條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五百元。」可資佐憑,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