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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 告 楊雅靜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被 告 鄭翔家(原名鄭文豪)即臺北市私立翔翎文理補

習班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轉讓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偕同證人張承翔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返還轉讓金
裁判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