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 告 楊雅靜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被 告 鄭翔家(原名鄭文豪)即臺北市私立翔翎文理補
習班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轉讓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偕同證人張承翔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