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 告 鄭文基被 告 游萬連上列當事人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1 年度附民字第132 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及自民國100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本院審理時就前開聲明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更正聲明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1 年6 月27日起算(本院卷第6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100 年12月22日下午2 時至同日晚上10時間之某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原告住宅所在之臺北市○○區○○街○○號大樓,沿外牆管線攀爬至該大樓
2 樓原告住宅浴室外,以不詳方式打破毀損該浴室玻璃窗後,翻越該窗戶侵入原告住宅內搜刮財物,而竊取現金約台幣60餘萬元、人民幣數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黃金1 批、飾品珠寶1 批與百達翡麗手錶1 支(以上總值約250 萬元)、Fol-
li Follie 手錶1 支之財物,除Folli Follie手錶1 支經警扣押後,業經原告認領外,其餘迄未尋獲,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竊財物共計約250 萬元之損害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伊並未竊取原告上開財物,且原告所稱遭竊之財物與其初始失竊報案時所述不符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前往原告住宅所在之臺北市○○區○○街○○號大樓,沿外牆管線攀爬至該大樓2 樓原告住宅浴室外,以不詳方式打破毀損該浴室玻璃窗後,翻越該窗戶侵入原告住宅內竊取財物等事實,固為被告所否認,惟查:
⒈原告住處於上揭時間,遭人以上述之方式侵入,其住宅內
財物並遭竊盜乙情,業據原告於刑事偵查、審理中指陳明確(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62號偵查卷〈以下簡稱2462偵卷〉卷一第53、54、153 、154 頁及卷二第78、79頁,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77 號刑事卷〈以下簡稱刑事一審卷〉第71頁反面至第72頁),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2462偵卷卷一第55頁)、現場勘查照片83張(見2462偵卷卷一第163 、168 、169 頁)可稽,堪信屬實。
⒉又原告遭竊之Folli Follie手錶1 支,係警方於101 年2
月6 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10樓住處實施搜索,當場起出查扣乙節,業據原告於刑事警詢及審理時陳述明確(見2462偵卷卷一第53、54頁,刑事一審卷第72頁正反面),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見2462偵卷卷一第3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2462偵卷卷一第55頁)及勘查照片1 張(見2462偵卷卷一第39頁)可稽;另原告遭竊住宅之室內地板上,經警勘查採證有採得鞋印,亦有勘查照片可按(見2462偵卷卷一第170 頁),而上開鞋印經與扣案被告穿用之Aso 皮鞋比對鑑定,認與扣案Aso 皮鞋之左腳鞋底紋路型態類同,惟缺乏足資個化比對之紋痕特徵,無法進一步比對之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3 月9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1 份附於刑事偵查卷可稽(見4880偵卷第59至63頁),雖未能確認是否為被告所穿用之Aso 皮鞋所遺留,然已可徵係與被告穿用Aso 皮鞋同款之鞋子。且原告住處遭竊之時點,被告確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經過原告住處附近,業據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刑事一審卷第10頁反面、第48頁反面),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639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他字卷〉第110 頁)、汽車出租單(見他字卷第
111 、112 頁)、監視器翻拍照片可按(見2462偵卷卷一第156 至162 頁),再者,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見2462偵卷卷一第52頁),於100 年12月22日下午2 時48分許至晚上7 時許通話之基地臺位置亦確實有在臺北市內湖區之情,足認本件侵入原告住宅行竊之人應為被告無誤。況原告失竊之Folli Follie手錶1支,業經原告於刑事偵查及審理中一致陳稱:伊在警局認領贓物時,發現這支錶報案時沒有報,因為很久沒戴,價值只有1 萬元,並非貴重,大約96年左右買的,所以當初沒有發現該支錶失竊,其外觀像鍍金又有假鑽所以看起來比較名貴,伊有提供購買證明給警員;伊購買這支錶時,廠商說這支錶沒有進口很多,一個系列通常只有進口幾支而已,當初這支錶是拿給伊女兒玩著戴,所以一看到就知道是伊的錶;且手錶上面有貨號,伊後來請商家找出伊的購買證明及這支錶的貨號,商家找出來的與警局認領的這支錶貨號是一樣的等語(見刑事一審卷第72頁,2462偵卷卷二第78、79頁),並有原告提出載明貨號之購買證明及簽帳單可憑(見2462偵卷卷二第83至85頁),衡諸原告詳細陳明Folli Follie手錶之特徵,細說物品之由來,堪認該Folli Follie手錶確為原告所有之物,其並無誤認之虞,且原告並未供稱其住處除該次遭竊外,之前亦曾遭人偷竊,故被告否認其有至原告住處竊取財物云云,洵無可採。再衡酌被告住處經警搜索扣得之物品,尚有萬寶龍筆、現金10餘萬元、各式戒指珠寶等價值不匪之物品,可徵諸刑事偵查卷所附警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2462偵卷卷一第31至35頁),倘原告確屬胡亂指認而構陷被告,豈有逕挑價值非昂之Folli Follie手錶,而棄置可稍補其損失之其他貴重物品不認之理,益徵原告前開指述均屬真實,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至原告住所竊取財物,足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侵入原告住宅竊取財物,自屬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依上開法條規定,被告自應就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㈢原告主張除業經認領之Folli Follie手錶1 支外,其遭竊現
金約台幣60餘萬元、人民幣數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黃金1 批、飾品珠寶1 批與百達翡麗手錶1 支,損失共計約250 萬元等語,被告則辯稱原告所稱遭竊之財物與其初始失竊報案時所述不符等語。經查:
⒈原告於100 年12月23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
派出所報案時,陳稱其遭竊現金約台幣50萬元、金條1 條(重量約5 兩,價值約30萬元)、金飾1 批(價值約50萬元)、百達翡麗手錶1 支(價值約30萬元),總價值約16
0 萬餘元等語,及於101 年2 月7 日警詢時陳稱被告住處經警察扣物品中1 只Folli Follie手錶為其約4 或5 年前在臺北市○○○路○ 段上Folli Follie專賣店買的,價值約1 萬元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62號偵查卷宗查核無訛(見2462偵卷卷一第153 頁反面、第53頁),原告於刑事偵查、審理程序復未就遭竊財物及價值為相異主張(見2426偵卷卷二第78頁正反面,刑事一審卷第72頁),則其嗣後主張遭竊之財物及價值逾160 萬元,尚難憑採。又原告為遭竊財物之所有人,對財物之價值應有瞭解,則其甫發現失竊並向警察局報案時所推估之財物損失160 萬元,應與遭竊財物之實際價值相近。是原告因被告前揭竊盜行為,受有160萬元之財產損害,應堪認定。
⒉原告雖提出金條、金飾保證書與珠寶購買證明、保證書、
保證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0至36頁),欲證明其遭竊之財物及價值約250 萬元乙情,然查,原告所提出上開文件,僅足證明原告曾持有上開財物,不足作為其遭竊財物及價值逾160 萬元之證據,再者,本院將前開文件送交臺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前開文件所載黃金珠寶於原告起訴時之市價,該公會函覆稱「依本會受理機關團體鑑定工作有擬定『標準程序作業流程』,必須提供實品,方能準確鑑定結果與報價。」,且臺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師因無實品,無從鑑定其真偽或有無瑕疵,故無從單憑上開文件鑑定文件所載黃金珠寶之真正及價值,此有臺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102 年3 月5 日北市金商欽字第0000000 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5 至108 頁),是原告所提上開文件,亦難以作為其遭竊財物及價值逾160 萬元而達250 萬元之有利證據,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於上揭時間在原告住處另有竊取人民幣數千元及價值逾160 萬元之財物,則主張其遭竊之財物及價值逾160 萬元而達約250 萬元云云,自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
一、黃金┌───────────────────────┬────────┬─────────┐│ 品項 │ 數量 │ 重量 │├───────────────────────┼────────┼─────────┤│金條 │ 2條 │ 5.33兩 │├───────────────────────┼────────┼─────────┤│黃金如意 │ 1只 │ 2.53錢 │├───────────────────────┼────────┼─────────┤│手鍊 │ 1條 │ 1.3錢 │├───────────────────────┼────────┼─────────┤│墜子 │ 1只 │ 1.4錢 │├───────────────────────┼────────┼─────────┤│高跟鞋造型墜子 │ 1只 │ 1.05錢 │├───────────────────────┼────────┼─────────┤│千足金 │ 1組 │ 0.6錢 │├───────────────────────┼────────┼─────────┤│手鍊 │ 1條 │ 1.85錢 │├───────────────────────┼────────┼─────────┤│孩戒套組 │ 1組 │ 1.5錢 │├───────────────────────┼────────┼─────────┤│金手鍊 │ 1條 │ 1.55錢 │├───────────────────────┼────────┼─────────┤│魚骨造型金手鍊 │ 1條 │ 4.88錢 │├───────────────────────┼────────┼─────────┤│金手鍊 │ 1條 │ 1.11錢 │├───────────────────────┼────────┼─────────┤│電刻半花戒 │ 1只 │ 1.56錢 │├───────────────────────┼────────┼─────────┤│龍骨玉珠 │ 1只 │ 10.07錢 │├───────────────────────┼────────┼─────────┤│電刻手鍊 │ 1對 │ 9.6錢 │├───────────────────────┼────────┼─────────┤│電刻母子手鍊 │ 1組 │ 7.68錢 │├───────────────────────┼────────┼─────────┤│童戒 │ 1個 │ 0.9錢 │├───────────────────────┼────────┼─────────┤│手鍊 │ 1條 │ 2.65錢 │├───────────────────────┼────────┼─────────┤│電刻手鍊 │ 1條 │ 3.33錢 │├───────────────────────┼────────┼─────────┤│電刻手鍊 │ 1條 │ 8.2錢 │├───────────────────────┼────────┼─────────┤│金戒子 │ 1只 │ 3.1錢 │└───────────────────────┴────────┴─────────┘
二、飾品珠寶┌───────────────────────┬────────┬─────────┐│ 品項 │ 數量 │ 大小 │├───────────────────────┼────────┼─────────┤│鑽戒 │ 1只 │ 1克拉鑽 │├───────────────────────┼────────┼─────────┤│Patek Philippe女用錶 │ 1只 │ │├───────────────────────┼────────┼─────────┤│白金鑲鑽戒指 │ 1只 │ │├───────────────────────┼────────┼─────────┤│翡翠戒指 │ 1只 │ │├───────────────────────┼────────┼─────────┤│古錢狀翡翠墜子 │ 1只 │ │├───────────────────────┼────────┼─────────┤│鑽石項鍊墜子 │ 1只 │ │├───────────────────────┼────────┼─────────┤│香奈兒尾戒 │ 1只 │ │├───────────────────────┼────────┼─────────┤│鑽石觀音墜子 │ 1只 │ │├───────────────────────┼────────┼─────────┤│鑽石耳環 │ 1對 │ │├───────────────────────┼────────┼─────────┤│天然翡翠古錢鑽石玉戒 │ 1只 │ │├───────────────────────┼────────┼─────────┤│紅寶石戒指 │ 1只 │ │├───────────────────────┼────────┼─────────┤│桃子狀翡翠墜子 │ 1只 │ │├───────────────────────┼────────┼─────────┤│紅寶石墜子 │ 1只 │ │├───────────────────────┼────────┼─────────┤│鑽石馬眼戒指 │ 1只 │ │├───────────────────────┼────────┼─────────┤│鑽白金戒指 │ 1只 │ 50分鑽 │├───────────────────────┼────────┼─────────┤│翡翠觀音墜子 │ 1只 │ │├───────────────────────┼────────┼─────────┤│Tiffany手鍊 │ 1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