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杰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5 號公司法事件之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裁定命在上開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行政訴訟業已於105 年9 月8 日終結,此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4日調得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466 號卷後,查核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