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號反 訴 原告 林彥達即被 告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明益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武良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壹仟陸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臺北市○○區○○段二小段58 地號土地:

8,000 (101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455.20(平方公尺)=3,641,600元

裁判日期:201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