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彥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武良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陸拾肆萬壹仟陸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8,000 (101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455.20(平方公尺)=3,64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