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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被 告 李佰全

陀桂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曾怡菁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珊瑚貝殼廟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101 年9 月11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之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1 年9 月14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1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