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 告 珊瑚貝殼廟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複 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被 告 李佰全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張香堯律師孫寅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553 號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代理,以及被告持有土地所有權狀等是否有合法權源,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
2 年度上字第553 號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俊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