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 告 珊瑚貝殼廟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被 告 李佰全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張香堯律師孫寅律師呂秋𧽚律師曾怡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爭議,而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553 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事件經102 年度上字第553 號事件判決後,經最高法院以106 台上字第102 號判決撤銷發回,經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審理後判決,再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20 號判決撤銷發回,現由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更二字第146 號事件審理。為免本件訴訟遲滯影響當事人權益,爰依法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