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3號上 訴 人 張紫霄被 上訴人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元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管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