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 告 郭文火
郭文風被 告 郭文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兄弟,就坐落新北市○○區○○段○○○○○○○ ○○○○ ○○○○ ○號等4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為共有人之一(應有部分均各為288 分之1 )。系爭土地自民國86年起,即由訴外人郭松本(亦為共有人之一)出租予第三人,再由郭松本將租金按共有人應有部分分配租金,依此計算兩造每人每月平均可分得新臺幣(下同)4,078 元。詎被告竟向郭松本訛稱已取得渠等授權收取應受分配租金之權利,而向郭松本收取連同渠等應受分配之租金在內之租金(詳如附表),惟並未將渠等應受分配租金交予渠等2 人,嗣渠等於97年6 月察知上情後,被告始未再向郭松本收取渠等2人部分之租金。計86年6 月至96年6 月止,郭松本交付被告之租金共計1,712,806 元,因被告收取之部分包括原屬兩造父親之繼承人共6 人按應有部分之租金在內,故原告2 人各應受分配之金額計為285,468 元(計算式:1,712,806 元÷
6 =285,46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渠等向被告請求收取租金應交付予渠等部分之租金,仍拒絕給付。爰依民法第17
9 條、第182 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文火、郭文杰各285,467 元,及自96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郭松本自行在系爭土地上搭蓋房子出租他人,長達30餘年,從未間斷,然郭松本究竟實際收取多少租金伊不清楚,伊認為有短少,而郭松本自86年至96年間交付伊如附表租金金額部分,伊確實有收到,而伊收受後亦有如數交付原告,直至97年間,郭松本未再給付伊租金後,伊尚有請兩造所認識之朋友代原告撰寫存證信函向郭松本催討,且郭松本即自行以開立兩造支票之方式,支付租金,原告豈有不知出租一事等語,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兩造及郭松本均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郭松本就系爭土地出租而自86年6 月間至96年6 月間止,所收取之租金,就兩造應受分配部分之租金,均交付被告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由郭松本製作之收租明細、筆記等為據,且經被告確認後就郭松本所交伊收執之金額部分亦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四、按民法第818 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難謂非不當得利。又共有乃數人共同享受一所有權,故各共有人本其所有權之作用,對於共有物之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惟其使用收益權應按其應有部分而行使,不得損及他共有人之利益,若有侵害,則與侵害他人之所有權同。被侵害之他共有人,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為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其逾越應有部分為使用收益,所受超過之利益即為不當得利。
五、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溢收渠等就系爭土地應受分配租金等情,業據證人郭松本到庭證述:伊為兩造之堂哥,系爭土地因伊持份比較大,長輩過世後,兄弟就說給伊管,伊並沒有告訴其他共有人伊管理之內容,後來郭文杰約在80年間時,郭文杰自己跑來說他要收他那一份,他兄弟的那一份他要收去,他說會再給原告2 人,伊就沒有再跟原告說了,後來被告跟伊說有一件事要伊幫他辦,是伊和被告吵架時伊問被告租金是否都沒有拿給哥哥(即原告),我說要打電話給他們,所以我就去問人家取得原告電話告訴他們這件事,所以後來租金就改給原告了等語明確,再徵諸被告亦不否認郭松本自97年後之租金始改開立以兩造個人名義為抬頭之支票分別付予兩造,與96年前郭松本均整筆給付被告個人之方式不同,應認原告主張渠等於97年前並不知系爭土地有出租他人使用,並由被告收取渠等應受分配租金,尚非不可採信。至被告抗辯原告早已知悉系爭土地出租之情形,及有將原告應受分配之租金給付原告等情,雖據其提出代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
1 紙,惟經原告否認,且查上開存證信函所記載寄送之日期為98年4 月23日,並不足以推認原告早於此前已知悉系爭土地出租他人使用之方式,而被告就86年6 月至96年6 月間應交付原告之租金已給付原告等情,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而難採信。故原告主張被告有向郭松本溢收原應給付渠等應受分配租金等情,堪予認定。
六、又查,證人郭松本固不否認其出租系爭土地,並未徵得原告
2 名共有人之同意,揆諸前揭說明,郭松本就共有物之一部任意為使用收益,並為租金之收取,即屬侵害未同意之原告等共有人之權利,其逾越應有部分為使用收益,所受超過之利益即為不當得利,原告原非不得向郭松本請求,惟郭松本就原告應有部分使用利益所收取之利益部分,既已交由被告,業如前述,則被告為共有人,於未經原告之同意,而向郭松本收取系爭土地兩造應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就其收取逾越其本身應有部分之利益部分,而屬原告應有部分之利益範圍,自亦對原告構成不當得利,是原告不向郭松本請求不當得利,而選擇向被告請求已收取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租金,亦非法之不許。至於被告抗辯證人郭松本與原告串證,證述不實部分,則依被告所述均屬97年後對郭松本出租管理之意見,惟郭松本就本件兩造判決結果,並無特別利害關係,且其所為為前開證述仍無卸於其未得原告同意出租之責任,難認有何特別不可信之情形,是被告抗辯證人郭松本證述不實等節,自難採信。至於被告抗辯郭松本給付之租金有短少等節,則係兩造是否仍得向郭松本請求短付共有物使用收益之損害金額部分,尚與原告得向請求被告給付之範圍及內容不同,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屬無據。
七、另按不當得利受領人,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182 條第
2 項、第229 條第2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受領超出其應有部分之租金利益部分,為不當得利,惟渠等不否認係於97年間始知悉,並經催告被告仍未返還等情,就此既經被告否認,而原告並不能證明於起訴前曾向被告催告而未獲履行之事實,是原告所請求上開不當得利,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即自101 年
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則難認為有理由。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郭文火、郭文杰各285,467 元,及自101 年9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關於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於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另本院酌量本件原告僅係部分利息之請求於法無據,而不應准許,而此部分既不另徵裁判費用等情形,應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為適當。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
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表:
┌───────┬───────┬──────┬─────┬──────────────────┐│開立支票號碼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受款人 │ 備註 │├───────┼───────┼──────┼─────┼──────────────────┤│0000000 │ 86年6月25日 │ 108,000元 │ 郭文泰 │ 86年租金,郭文杰領取 │├───────┼───────┼──────┼─────┼──────────────────┤│0000000 │ 87年1月24日 │ 48,000元 │ 郭文杰 │ 87年租金 │├───────┼───────┼──────┼─────┼──────────────────┤│0000000 │ 87年3月30日 │ 24,000元 │ 郭文風 │ 郭文杰領取 │├───────┼───────┼──────┼─────┼──────────────────┤│0000000 │ 87年6月10日 │ 210,000元 │ 郭文風 │ 郭文杰87年7月9日領取 │├───────┼───────┼──────┼─────┼──────────────────┤│0000000 │ 87年6月25日 │ 36,000元 │ 郭文杰 │ 87年4月6日租金,87年7月9日領取 │├───────┼───────┼──────┼─────┼──────────────────┤│0000000 │ 87年10月23日 │ 48,000元 │ 郭文杰 │ 87年7月至10月租金 │├───────┼───────┼──────┼─────┼──────────────────┤│0000000 │ 88年3月20日 │ 60,000元 │ 郭文杰 │ 88年3月19日領取 │├───────┼───────┼──────┼─────┼──────────────────┤│0000000 │ 88年7月27日 │ 60,000元 │ 郭文杰 │ │├───────┼───────┼──────┼─────┼──────────────────┤│0000000 │ 89年1月15日 │ 20,000元 │ 郭文杰 │ 89年10月12日領取9張支票共180,000元 │├───────┼───────┼──────┤ │ ││0000000 │ 89年2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89年3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89年4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89年5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89年6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89年7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89年8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89年9月15日 │ 20,000元 │ │ │├───────┼───────┼──────┼─────┼──────────────────┤│0000000 │ 89年10月15日 │ 12,000元 │ 郭文杰 │89年10月12日領取12張支票共232,000元 │├───────┼───────┼──────┤ │ ││0000000 │ 89年11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89年12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90年1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90年2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90年3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90年4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90年5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90年6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90年7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90年8月15日 │ 20,000元 │ │ │├───────┼───────┼──────┤ │ ││0000000 │ 90年9月15日 │ 20,000元 │ │ │├───────┼───────┼──────┼─────┼──────────────────┤│0000000 │ 91年10月15日 │ 16,666元 │ 郭文杰 │92年10月29日領取12張支票共199,992元 │├───────┼───────┼──────┤ │ ││0000000 │ 91年11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1年12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1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2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3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4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5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6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7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8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9月15日 │ 16,666元 │ │ │├───────┼───────┼──────┼─────┼──────────────────┤│0000000 │ 92年10月15日 │ 16,666元 │ 郭文杰 │93年10月29日領取12張支票共199,992元 │├───────┼───────┼──────┤ │ ││0000000 │ 92年11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2年12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3年1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3年2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3年3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3年4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3年5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3年6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3年7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3年8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3年9月15日 │ 16,666元 │ │ │├───────┼───────┼──────┼─────┼──────────────────┤│0000000 │ 94年10月15日 │ 15,166元 │ 郭文杰 │95年9月29日領取12張支票共198,492元 │├───────┼───────┼──────┤ │ ││0000000 │ 94年11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4年12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5年1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5年2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5年3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5年4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5年5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5年6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5年7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5年8月15日 │ 16,666元 │ │ │├───────┼───────┼──────┤ │ ││0000000 │ 95年9月15日 │ 16,666元 │ │ │├───────┼───────┼──────┼─────┼──────────────────┤│0000000 │ 96年2月28日 │ 21,666元 │ 郭文杰 │97年7月15日領取5張支票共108,330元 │├───────┼───────┼──────┤ │ ││0000000 │ 96年3月28日 │ 21,666元 │ │ │├───────┼───────┼──────┤ │ ││0000000 │ 96年4月28日 │ 21,666元 │ │ │├───────┼───────┼──────┤ │ ││0000000 │ 96年5月28日 │ 21,666元 │ │ │├───────┼───────┼──────┤ │ ││0000000 │ 96年6月28日 │ 21,666元 │ │ │├───────┴───────┴──────┴─────┴──────────────────┤│自86年6月至96年6月間總共領用支票票款1,712,8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