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反訴 原告 黃桂春訴訟代理人 莊 正律師
林恩宇律師彭玉君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計算式:810 元(101 年1月申報地價)×320.29平方公尺(面積)×5 %×15=194,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