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許淑鈴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羅翠慧律師複代理人 魏小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許世勇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分配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壹佰貳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壹佰貳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尚欠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