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7號反 訴 原 告 祭祀公業許世勇法 定 代 理 人 許春來訴 訟 代 理 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彭若鈞律師反 訴 被 告 許淑鈴訴 訟 代 理 人 蕭蒼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分配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零柒拾壹元【計算式:(2,048,177+25,000,000 )×1/675 =40,0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