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3號上 訴 人 周俊仁上 訴 人 張仁斌被 上 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朝松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 年5 月3 日、102 年5月6 日送達上訴人張仁斌、上訴人周俊仁,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可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