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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 告 陳足

尤順孝尤順民尤雪鴻尤庭文(即尤雪珠、即尤茉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複 代理人 華大中被 告 林蓮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即系爭建物1 、2 、3 樓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