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歐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其立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提起請求撤銷評選決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