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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歐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其立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提起請求撤銷評選決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12-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