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龔麗琴訴訟代理人 侯海熊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被 告 李有道
李有恭李有寬李有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彥均律師
韓世祺律師被 告 李仲元訴訟代理人 張美娟被 告 李孟庭法定代理人 張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