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褚月嬌即 被 告 褚月裡
指定送達地:新北市○里區○○路○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得間確認受領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