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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被 告 曾作林

曾建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係以被告間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由,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於民國95年3 月28日就訴外人能杰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所為之買賣契約不存在,另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備位聲明請求撤銷上開買賣契約及出資額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核,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原告主張對被告曾作林享有之債權額2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擇較高之360 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6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200 元,尚欠

3 萬4,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裁判日期:20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