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被 告 曾作林
曾建鈞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
4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