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徐敏健即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被 告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被 告 賴安國

黃昭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2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裁判日期:201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