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徐敏健即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被 告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被 告 賴安國
黃昭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2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