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7號原 告 莊正誠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轉讓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101 年5 月4 日日命原告於15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1 年5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