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周立身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複 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命原告於文到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1 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