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鄭世杰被 告 八里山河戀NO.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律師法定代理人 江信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請提出:被告第12屆管理委員推選官正義代理主任委員之過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