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鄭世杰被 告 八里山河戀NO.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律師法定代理人 江信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冠伶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7-11